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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情简介:
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诉至法院
近日,在借钱的过程中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。庭审质证 ,原 、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
后经法庭调查 、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法院予以支持。当日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法院认定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。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2014年11月25日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后被告向其借款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法院予以支持 。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
本案中 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庭审中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原告何某诉称 ,和被告并不熟悉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 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